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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保祿家書】迦拉達書 Ep 08 – 迦 4:1-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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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nopsis
.videoWrapper {position: relative;padding-bottom: 56.25%; /* 16:9 */padding-top: 25px;height: 0;}.videoWrapper iframe {position: absolute;top: 0;left: 0;width: 100%;height: 100%;} 8)迦 4:1-7天主派遣他的兒子來,生於女人。 1再說:承繼人幾時還是孩童,雖然他是一切家業的主人,卻與奴隸沒有分別,2仍屬於監護人和代理人的權下,直到父親預定的期限。3同樣,當我們以前還作孩童的時候,我們是隸屬於今世的蒙學權下; 4但時期一滿,天主就派遣了自己的兒子來,生於女人,生於法律之下,5為把在法律之下的人救贖出來,使我們獲得義子的地位。6為證實你們確實是天主的子女,天主派遣了自己兒子的聖神,到我們心裏,喊說:「阿爸,父啊!」7所以,你已不再是奴隸,而是兒子了;如果是兒子,賴天主的恩寵,也成了承繼人。 ❖保祿在前章作結論指出:凡信仰基督的,就成為天主的自由義子,亞巴郎的真實後裔,默西亞神國的承繼人。所以,信友如果在蒙受這麼多的神恩後,又回到梅瑟法律的權下,只按梅瑟法律而生活,拒絕基督賜給他的自主權,放棄作天主義子的身份;那麼,無論他是什麼人(猶太人也好,外邦人也好),是無異於自願再去做奴隸,再去做不自由的孩童。這原是舊約時代的人類處境,但到了默西亞時代,耶穌救贖人脫離了「法律」,提高了人的地位,使人成為「天主的子女」,人才可呼天主為「阿爸,父啊」(參看羅8:15;谷14:36)。 ❖保祿在第4章開始,為了勸告迦拉達信友不要拒絕在基督內所蒙受的鴻恩,重回梅瑟法律時代的生活,遂引用了當時法律的一項原理,即奴隸或未成年的孩童要受監管,沒有自由。他以此解釋法律在基督降世以前所有的作用和任務:就是作我們的「監護人」(evpi,tropoj - epitropos)、「代理人」(oivkono,moj - oikonomos),意即猶太人的法律及教外人的道德觀,二者都不健全。保祿的這段話可說是補述了上述(3:10-22)論法律的暫時性及缺少賜生命能力的那一段,也可說是開始講明下面(4:25-5:15)所要講的信友藉著信德所蒙受的自主權的論題。 ❖1-2兩節中的比喻是取材於羅馬法律。保祿假定一個快要去世的父親,給幼子安排未來的事;所以父親指定一個時期,在這時